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