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及生产许可证、条形码标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