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