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家关于产品标识、标志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