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国家关于产品标识、标志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