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该类产品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必须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处理品”、“次品”或者“等外品”字样,方可以出厂或者销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