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