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