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