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