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