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科研、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