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产品的标志、标签、使用说明、编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