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