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在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