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八条有效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的产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产品标志、标签、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书上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