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条有效四川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药品、兽药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四川省的地方标准制定的提出、审查、发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