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九条有效地方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限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动物安全,环境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范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