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下列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通过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为制定规划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揭发、检举或者抵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有功的;(三)在改革、完善统计制度、方法、信息技术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四)在统计工作其他方面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