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五)对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