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