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的职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