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本市在市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本条例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