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统计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参加统计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