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检查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可以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15日内据实答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