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条有效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土地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存、转运等行为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中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