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水土保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