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

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