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