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