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