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