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不得超过八年。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生产建设项目仍需继续运行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重新编制或者补充、修改,并在方案服务期满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