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应当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分期验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