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水土保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建设项目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

(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