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