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条有效下列林木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一)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源涵养林;(二)松花江、饮马河、拉林河、沐石河、伊通河、新凯河、雾开河、双阳河、卡岔河背水面堤脚以外十五米以内的林木。其他河流背水面堤脚以外十米以内的林木;(三)引排水干渠两侧十米以内的林木;(四)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的林木;(五)采伐后容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其他林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