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林木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源涵养林;

(二)松花江、饮马河、拉林河、沐石河、伊通河、新凯河、雾开河、双阳河、卡岔河背水面堤脚以外十五米以内的林木。其他河流背水面堤脚以外十米以内的林木;

(三)引排水干渠两侧十米以内的林木;

(四)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的林木;

(五)采伐后容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其他林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