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

(一)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

(二)沟壑边坡、沟头上部、江河两岸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区域;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风沙危害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所列区域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