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一)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二)沟壑边坡、沟头上部、江河两岸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区域;(三)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风沙危害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前款所列区域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