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