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自登记证吊销之日起二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注销信息公示卡的食品摊点自信息公示卡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