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章 小餐饮第二十二条有效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三)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