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二十一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