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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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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小餐饮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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