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二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