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九条有效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