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八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品种等内容。食品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