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