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