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五条有效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二)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