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