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