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